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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钧:实践“四种形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更新时间:2017-03-10 08:39:51  |  来源:通渭纪检监察网  |  点击次数:2791次

 一些地方在工作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不符合“四种形态”的问题。作为负责党内监督执纪问责的专责机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进一步深化对“四种形态”内涵要求的认识,加快转变执纪理念和方式,突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以监督执纪问责的实际成效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一要把发现问题作为实践“四种形态”的“先手棋”。纪检监察机关在充分运用专项检查、来信来访等渠道收集掌握问题线索的基础上,要积极拓宽渠道,主动出击发现收集问题线索。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职能作用,整合纪检监察与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部门的信息资源,规范线索移送、信息共享和协作排查工作,全方位、多渠道发现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同时,要把线索处置作为执纪审查的源头和基础性工作来抓,紧紧围绕“六大纪律”和“四种形态”,按照动态清理、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对所有线索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集中分析研判,并建立以问题为导向的评价机制,确保所有问题线索不遗不漏、应核尽核。

 二要把实践好第一、第二种形态作为实践“四种形态”的“重头戏”。“四种形态”针对从量变到质变的梯度轨迹,给出了由轻到重的因应之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牢牢把握“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切实转变执纪理念和方式,推动工作目标逐步从注重“盯违法”向注重“盯违纪”、工作手段从注重“抓大放小”向注重“抓早抓小”、工作重点从注重“惩处极少数”向注重“管住大多数”转变,真正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到协助党委抓纪律、管纪律、维护纪律、执行纪律上来。要严格用纪律的尺子和“四种形态”的刻度衡量判定党员干部的行为,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持“露头就打”,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及时处理,着力在违纪与违法之间构建起带电的“缓冲区”,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同时,要针对具体个案,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双处理”手段,真正起到处理一人、教育一片的惩治效果。

 三要把实践第三、第四种形态作为推动第一、第二种形态落实的“助推器”。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绝不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守责任担当,在抓细抓实第一、第二种形态落实的基础上,突出执纪审查重点,坚决严肃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坚决严肃查处违反“六大纪律”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行为,注重用第三、第四种形态的刻度区分对待和严肃处理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做到快查快结,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对涉嫌违法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着力强化不敢、知止的氛围,强化运用“四种形态”的导向作用,倒逼推动第一、第二种形态的有效落实。(来自甘肃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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