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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行贿犯罪的涉案人员依法采取留置措施
更新时间:2018-06-22 17:06:39  |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点击次数:17664次

“民营企业主周某为承建电白区黄岭镇相关工程项目等事项,向黄岭镇党委书记冯水龙行贿被留置调查……”日前,广东省茂名市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行贿犯罪的民营企业主郭某、李某和周某3人进行留置调查。

“监察法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采取留置措施。我市采取留置措施的人员不仅有党员领导干部等公职人员,还包括涉嫌行贿犯罪的企业老板。这既体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又落实了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要求。”茂名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负责人表示。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强调反腐败“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赵乐际同志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中,将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作为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重点查处受贿的同时,对行贿行为也坚决予以打击,严惩“围猎者”。

2018年3月23日,时任湖北省随州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詹升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该市监委在对詹升宇的讯问中,获取了随州市美雅市容美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孔祥勇涉嫌行贿犯罪的问题线索,随后指定曾都区监委调查孔祥勇涉嫌行贿犯罪问题。但孔祥勇最初对行贿问题拒不承认。

据随州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孔祥勇涉嫌向詹升宇行贿,詹升宇的妻子也可能知情。如果不将其留置,涉案人员可能会串供或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等,影响进一步调查取证。市监委当即决定对孔祥勇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后,该市监委迅速调查,最终形成完整证据链。

在浙江省平湖市政府办公室原副主任钟健鸣案件调查中,对受贿人和涉嫌行贿犯罪人员同步实施留置,调查人员通过相互印证等方式,快速锁定了钟健鸣部分受贿或索贿事实。如钟健鸣和涉嫌行贿犯罪人员施某存在长期利益输送关系,为了在较短时间内突破口供,调查组从具体广告业务、催讨工程款、车辆保险费交纳等细节入手,对二人同步进行谈话,并快速开展外围取证印证。最终,查明钟健鸣收受或索取施某财物共计价值19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监委对涉嫌行贿人员行使留置权,扩大了查处贪污贿赂案件的对象范围。“过去,我们对于行贿人不能采取‘两规’措施。‘两规’是对违反党内法规的党员所采取的特别调查措施,但很多行贿人是私营企业人员,既非国家公职人员,又非党员,对他们无法采取‘两规’措施。”浙江省平湖市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介绍说。而留置措施可以对涉嫌行贿犯罪的涉案人员实施,这为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持。

“太后悔了啊!如果重来一次,我肯定不会去送钱!现在把自己都送进来了,再后悔都晚了!”因涉嫌行贿犯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监委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的某咖啡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冯某,谈及自己的行贿事实已是泣不成声,悔不当初。

此前,冯某所在企业与重庆中梁山煤电气有限公司开展咖啡豆贸易合作。合作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他向两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财物共计数百万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数千万元。

2018年3月2日,冯某被采取留置措施。在收到留置决定书时,冯某十分惊讶,但侥幸心理之下,他在留置初期,仍然幻想能够通过半真半假的交代和装惨耍赖的手段蒙混过关,内心觉得监察机关不会对行贿人动真格。随着调查的深入,留置措施的威力很快显现,他逐步认识到留置措施不是“走过场”,而是“动真格”。在大量的事实证据面前,经过办案人员的帮助教育,冯某逐渐认识到错误事实和严重后果,很快便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行贿事实。这对案件中另外两名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快速突破、证据固定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同步留置行贿人,对于多笔行贿或者多头行贿的案件,有了足够的时间突破口供、固定证据,防止串供和证据灭失。行贿人在没有被采取留置措施时,调查人员到其企业调取证据,行贿人往往授意下属人员以“材料找不到”、“当初的经办人员已经离职”等原因搪塞。如果行贿人被留置了,其和公司其他人员之间信息不对称,调查人员开具调取证据的清单,公司其他人员一般都会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为了查清钟健鸣向沈某索贿60万元的事实,调查人员先后询问了沈某所在公司的相关人员,并调取了这60万元财务记账凭证。由于沈某被留置,该公司相关人员在接受询问过程中均能积极配合,并将有关书证及时提供给调查人员。同步留置涉嫌行贿人员和受贿人,行贿受贿的细节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相互印证,大大缩短了取证周期,节约了调查资源。

留置行贿人是启动整个受贿案件的开始,也是扩大战果和把整个案件办成铁案的关键。留置措施直接打击行贿人对抗调查的心理。行贿人留置以后往往在较短时间内就能配合调查,讲清楚问题。同步留置行贿人和受贿人,有利于固定证据,在银行记录、业务往来等书证的印证下,形成证据链条。针对涉嫌行贿犯罪的涉案人员存在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等情形,采取留置措施,挤压了行贿方对抗调查隐匿证据的时间和空间。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持续保持反腐败斗争高压态势的必然要求,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重拳打击行贿行为正在成为一种常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徐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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