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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公务人员吃拿卡要等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2-10-12 09:50:52  |  来源:通渭纪检监察网  |  点击次数:4268次

(甘政办发[2004]23号 2004226日)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营造我省的发展环境,建设高效、快捷、勤政、廉洁的政府工作体制和机制,切实纠正政府公务人员的吃、拿、卡、要等行为,根据《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理群众举报,既要坚持从严治政的方针,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实行教育、制度、监督并举,依法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凡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公务人员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投资环境建设中吃、拿、卡、要等行为的举报,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认真调查,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着落。

  第四条 受理举报要坚持以下原则: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原则;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维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省监察厅举报中心和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受理对部门及其公务人员吃、拿、卡、要等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对举报省直部门或省管公务人员吃、拿、卡、要等行为的,由省监察厅直接受理。在调查处理时,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七条 各级监察机关要健全信访举报受理制度,受理举报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加强内部监督。

  第八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于监察机关转办、督办的举报事项,应认真负责地处理,不得推诿。

  第九条 对群众举报的下列问题,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严肃查处:

  ()在招商引资中吃、拿、卡、要,勒索客商,严重影响招商引资活动,或导致招商引资失败的;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以权谋私,导致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的;

  ()为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擅自设立行政许可,或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接受有偿服务,肆意敛财,乱收乱罚,影响投资、经营环境的;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过程中吃、拿、卡、要,搞权钱交易,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对受理的群众举报,承办部门要认真负责地进行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作出结论。必要时要向举报单位或个人给予答复或反馈。

  第十一条 对经调查核实,举报属实的,按照问题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对一般性的问题,要进行纠正。凡吃、拿、卡、要获取的不正当利益,要如数退还;

  ()问题比较严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除在经济上责成其清退外,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予以通报,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

  ()问题严重,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典型案件,要向社会曝光,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凡发生吃、拿、卡、要等违纪违规行为的部门和单位,要深刻检查,吸取教训。因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部门和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受理群众举报的机关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因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导致群众举报得不到及时处理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一定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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