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城规划区内居民住宅规划建设
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区内居民房屋改造建设管理,规范居民自行建房建设行为,逐步改变居住条件,坚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确保房屋建设规范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及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严禁建设的区域
棚户区改造区域和重点项目建设区域为严禁建设区域。
对以下11个已确定的拟实施或正在实施的棚户区改造或重点项目建设区域范围内的住户,一律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翻建自有房屋。
1、北街西段、西城路及物流园棚户区改造及道路改扩建项目。范围为东起规划西城路(原西环路),南至小西河、中林沟,西至靖天公路义岗路口,北至310国道。
2、西河桥头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为东、北至西河河堤,西至原飞天粉丝公司西墙,南至温泉路。
3、温泉路中学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为东起规划马营路(含马营路)、西至白土咀水泥路、北起西关村安置点北侧道路、南至温泉路。
4、通渭县温泉路南(即御景华城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为东起规划马营路(含马营路)、西至规划西环路(含西环路)、北起温泉路、南至滨河路。
5、通渭县原气象局棚户区(老危旧楼及周边)改造项目。范围为东起气象局巷道、西至人行西墙向南延伸至西河、北起南翔2号商住小区、南至西河、甘肃康民草畜业有限公司北侧巷道。
6、通渭县宋堡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即平襄书画小镇规划区)。范围为东至宋堡新农村、悦心国际书画村,西至董家庄桥,南至南山山脚,北至锦屏干渠。
7、滨河路中段、西段道路及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为东起凤鑫花园、已建滨河路,西至滨河西路接温泉路,南起牛谷河(局部牛谷河河道向南截弯取直的为规划滨河路南道路红线),北至滨河路道路中线向北50米。
8、南城区拟开发建设区域。范围为东起经一路、火车站西路,西至原通甘路东侧,南起宝兰客运专线北侧,北至滨河东路道路中心线向北30米。
9、北环路道路建设项目。范围为东起通渭县人民武装部东侧,西至思源学校西侧,南起北环路道路中心线向南20米,北至北环路道路中心线向北20米。
10、东环路道路建设项目。范围为东起东环路道路中心线向东22米,西至东环路道路中心线向西22米,南起滨河东路,北至北环路。
11、饮马巷道路建设项目。范围为东起文化广场西侧边界,西至饮马巷道路中心线向西12.5米,南起滨河路中段,北至文化街。
二、许可建设的区域
对县城规划区内除上述十一个禁止建设区域外的居民居住区,凡在自家宅基地内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可依据本办法规定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但根据城市建设需要确定的重点项目建设区域,如道路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拆迁征收区,自确定之日起不再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三、许可建设的条件
(一)建设位置必须在本办法规定的许可建设区域内。
(二)在县城规划区内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
(三)对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即宅基地证)的必须为户口在县城规划区内的平襄镇城关村、西关村、宋堡村、中林村、河南村、旧店子村、曹坡村、店子村、蒋川村、温泉村管辖区内的村(居)民。
(四)对由于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逝世、转让等原因造成申请人和土地使用证登记名字不符的,先变更土地使用权人或村委会(或社区)并国土局出具变更证明。
(五)因人口增加或弟兄分家、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等确需扩建、改建、翻建的。
(六)新建建筑必须为住宅建筑且一户一宅。
四、对拟建房屋的规划许可程序
(一)凡有合法用地手续(土地使用证或国土局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用地证明)并有平襄镇户口且不在上述禁止建设的区域内扩建、改建、翻建房屋的居民,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经巡查组工作人员提供建房审批表,建房户个人填写审批表并向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在收到个人建房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区域巡查组联合住建局规划股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并绘制总平面布置图(详细标明建筑物的层数、平面尺寸、建筑面积及相邻关系)。
(三)住建局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四)新建建筑物建设层数不得超过两层、主体建筑高度不超过6米且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申请人需向县住建局规划股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房审批表(本表一式五份,住建局、国土局、执法局、平襄镇政府、村委会各留存一份)。
(二)建房书面申请(需写明建设原因、建设位置、拟建规模等基本情况,并附宅基地内不同角度的现状房屋整体照片且有明确的参照物)。
(三)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及原件。
(四)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原件(或合法有效使用土地的证明)。
六、对已建房屋的规划管理
在本实施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由执法局牵头,平襄镇政府、国土局、住建局以及社区或村委会组成工作组,统一进行登记造册,对两层以内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建筑物,与四邻无用地、采光、通道等争议的,可以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齐全资料后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其他
(一)未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本实施办法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居民住房一律按违法建筑对待,在以后的棚户区改造和城市改造征收时不予补偿。
(二)本实施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2014年8月19日由县住建局、国土局、综合执法局、平襄镇政府联合印发的《通渭县城市规划区居民建房管理意见》(试行)(通住建发〔2014〕254号文件)废止。
通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通渭县国土资源局
通渭县综合执法局 通渭县平襄镇政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