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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资料六《依纪依法审理案件 切实提高办案质量》
更新时间:2017-08-07 15:30:45  |  来源:通渭纪检监察网  |  点击次数:34832次

——全县纪检监察业务培训讲稿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狠抓作风建设,加大惩治力度,创新体制机制,开启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征程。作为执纪监督机关,中央纪委监察部依据党章和行政监察法,明确职责定位,聚集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清理议事协调机构,从125个减少到14个,纪检监察室由8个增加12个,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十八大以来,已有38名副省级以上官员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落马,中国反腐已经进入一个强硬状态。县委令书记和纪委宗书记在会议上多次强调,把乡镇纪委书记是否查办案件作为提拔重用的一个重要条件。这次培训,主要邀请了市审计局杨振文科长,他从事全市国有资产及专项资金审计多年,会计查账知识丰富,主要向大家讲解了查账方法技巧,市纪委党风室焦银福主任向大家介绍了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的典型案件及有关规定,监察室王主任从事纪检监察业务多年,主要向大家讲解了案件检查业务,从一定程度上讲,这次培训是中央明确提出“三转”之后,突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主业职能的一次培训,根据安排,要我与大家交流案件审理程序及有关方面的知识,很高兴为我提供了这样的一个平台,不妥之处,请大家凉解。

第一部分:案件审理的概念、基本任务和职责

一、什么是案件审理

什么是案件审理?这是大家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案件审理工作简单地说,就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案件审理人员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在作出正式处理决定之前,按照规定的程序、原则和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等方面所作的审核处理工作。

那么案件审理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呢?案件审理工作在纪检监察工作流程中,处于最后的一个把关位置。案件由信访举报入口,到调查核实,最后才到审理。经审理认定的违纪事实是靠严格的证据确定下来的,没有证据是定不了案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明确,我们的案件审理是内部审理,不象检察院和法院控、审分立。内部审对来自调查部门及分管案件检查领导的干预是无法避免的,做到绝对的客观也就比较困难。但同时我们又必须明白,没有案件审理是绝对不行的。首先是监督制约。比如案件调查中的徇私问题;比如案件调查中违反程序问题;比如案件调查取证中的合法性问题等等,都需要通过案件审理来监督把关。其次是平衡案件处理,使案件处理不出现量纪的畸轻畸重问题。没有量纪的平衡是不行的。再次就是根据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为被调查人辩护。这是党章和条例明文规定的。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和职责

党政纪案件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规定,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和申诉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分析认定案件的性质,按照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纪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

    ()审理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对党员、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和监察对象违犯行政纪律的案件,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认真审核证据,准确认定性质,提出恰当处理意见,确定办案手续和程序合法,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和处分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权限,报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属,长办公会议及党委、政府批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各种手续,是案件审理工作最主要的任务。

    1、审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或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按照处理党纪案件的批准权限和处理政纪案件的行政处分权限的规定,审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的需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批的案件;审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并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审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审理司法机关移送的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

2、审理需呈报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委、政府审批的案件。

3、审理虽然不属于本级监察机关行政处分权限之内,但由本级监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案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案的垂直管理单位的违纪人员)

4、审理征求意见案件。包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征求意见的案件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部门和信访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征求意见案件也要按程序办理,审理部门的答复意见,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需分别经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 (厅、局)长办公会议,主管审理工作的委、部 (厅、局)领导批准同意,或经审理部门集体审议后答复。对征求意见案件的答复,仅供征求意见的单位参考。(在审理文书格式上表现为定性处理请示或比照处理请示)

5、审理下级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

6、审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案件。

()受理申诉案件

党员和监察对象对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不服提出申诉,是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受理申诉案件不仅是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正确执行纪律的保证。对原处分决定或原审查结论进行重新审查,提出维持、变更、撤销原处分或原审查结论的审理意见,报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各种手续。从而维持正确的处分或结论,纠正错误的处分或结论,维护纪律的严肃性,是案件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草拟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条规,实现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五)为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选择典型案例。

(六)办理并指导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

第二部分: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审理党政纪案件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是: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依纪依法的原则。

三、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原则。

五、寓监督制约于沟通协调服务的原则。

六、质量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七、保障权利原则的概念

第三部分:怎样才能实现案件审理工作的24字基本要求

一、基本要求的提出

19837月,中央纪委召开第一次全国案件审理工作会议,首先提出了“二十字”办案基本要求。

1987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作了明确规定。

20032月,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在“二十字”办案基本要求基础上增加了“程序合法”的要求,完善成为“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

二、基本要求的内容

    24字办案基本要求,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的,是多年来执纪办案经验教训的总结,是衡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所办理的各类违犯党纪政纪案件质量的标准,是在办案实践中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正确运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条规的重要保证。

    案件审理工作的24字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是准确定性处理的基础,证据确凿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的关键,处理恰当是办案的结果和目的,手续完备和程序合法是处理恰当的制度保证。

    ()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做到真实、具体、准确。在实际工作中做到事实清楚:

     首先看错误事实是否能作为处理的依据。一看行为人实施的违纪行为是否危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侵害了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所调节、所保护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二看错误事实是否违反了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政纪条规的有关规定。三看错误事实是否达到了一定的危害程度,应该不应该追究纪律责任。违纪错误事实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才可以作为处理依据。

其次看错误事实发生的全过程是否清楚,是否符合实际。作为处分依据的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原因、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全过程都要清楚、明了,特别是对影响到定性处理的事实,哪怕是一个具体情节都要清楚。每一条错误事实必须有证据加以证明,不能有丝毫的差错。例如:前段时期我和查案人员探讨的一件案件,主要案情是群众信访举报的关于乡干部当保人以农户为户名,为自己贷取县妇联的小额扶贫贷款20000元的问题,这个案子初一看,案情简单,即使查清乡干部乡干部为自己贷了20000元款,是小数字,其做法是错误的,但要查清做案原因和危害后果,其实这个乡干部贷20000元款背后隐藏着骗取国家财政贴息3000多元的问题。案子查到这里才算错误事实查清。再次要看错误事实中有关人员的责任是否已经划分清楚。在违纪案件中由于每个违纪人员的地位不同,所起的作用不同,应负的责任也应有所区别,责任不同,处分也就不同。责任区分主要有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例如:

基本案情:19986月,某乡政府经县政府批准,与某工商所签署协议,筹建新综合农贸市场(以下简称新市场。原市场将在新市场建成后停止使用),并成立新市场筹建领导小组,由该乡党委书记楼某任组长,下设筹建办公室(由其他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新市场的规划设计、土地审批征用、工程发包、基建施工、质量监督等事项,工商部门负责市场管理,市场基建资金由第三方个人投入,通过营业用房转让形式收回。

     20001月,在未办妥有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新市场开工建设。1231日,在工程基本完工,未经质监验收、未申领工商执照的情况下,经乡党委、政府决定提前举行新市场开业典礼,正式对外营业。

    由于仓促营业,新市场工程质量不过关、有关道路改造等相关设施不配套,加之开业后恰逢元旦假日,新市场没有足够的管理人员,市场秩序混乱等原因,新市场开业仅三四天,原已迁到新市场的经营户又“回潮”迁回原市场,新市场长期闲置。由此导致新、老市场经营户对乡政府工作的不满意,多次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甚至出现冲击乡政府等严重问题。县委、县政府为解决这一问题,不得不多次组织工作组,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疏导,并在财政相当紧张的情况下,对新市场以420万元价格进行政府收购,并出资近30万元进行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在本案的审核处理中,各方对乡党委书记、新市场筹建领导小组组长楼某应对筹建新市场工作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负有失职责任并无异议,但对楼应承担的是直接责任还是主要领导责任,意见不一: 第一种意见认为,新市场筹建运营过程申存在工程未经质监验收,质最不合格、未申领工商执照、仓促开业、管理不力等一系列违规操作和造成群众上访、乡政府被冲击等严垂不良社会影响两方面的问题。楼作为新市场筹建领导小组组长,对其直接主管的新市场建设中存在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未及时向乡党委、政府汇报,也未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纠正和阻止,对此而负直接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尽管楼某担任了新市场筹建领导小组组长,但由于有关兴建该市场的决策是经乡党委集体讨论,而不是楼个人决定,且楼只担任筹建领导小组组长,未任筹建办公室主任,因此,新市场兴建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应由该乡党委、政府集体负责。根据《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楼应对兴建新市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新市场筹建领导小组下设筹建办公室,筹建领导小组与筹建办公室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筹建办公室负责有关具体工作,而楼本人并不兼任筹建办公室主任。因此,对筹建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违规问题,楼并不负有直接责任。同时,新市场的筹建、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仓促开业等决定也是由该乡党委、政府集体决策,因此,楼作为乡党委书记兼筹建领导小组组长,其问题主要是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新市场筹建,运营等工作疏于管理、监督,米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出现一系列严重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其对整个新市场"风波"的出现、发展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这是现实中的一个难题,在集体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情形中,一些行为人常常以“集体研究”为“挡箭牌”,推脱个人责任。实践中,有的纪检机关主张根据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但党内法规及国家法律法规并未就此作出明确规定,出现了认定的无依据性。同时,在“集体研究”形式下,责任是分散的,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没有单位违纪,导致难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司法实践中,201319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罚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这一司法解释不仅明确规定在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中,应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还给出了如何追究的办法。根据犯罪是严重违纪的原则,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属于违纪,并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例如:在案件审理工作中,有些办案人员在责任追究时不注意查清和移送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是对其作出党政纪处分的依据之一,相当多的案件中被调查人的身份、职务、任职时间、职责范围、退离休时间等基本情况还是认定违纪行为性质所必需的重要构成要件。但在当前的案件检查工作中,一些检查部门和人员在案件移送审理时,往往忽视对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的移送,或者移送的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不详。而且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不全面、不准确,就有可能对案件的定性、处理及履行程序等方面带来影响,造成工作上的被动。如,在一起特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案中,经研究决定,给予某地一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行政记过处分。在履行处分手续时,审理部门依据调查组提供的调查报告和受处分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在处分决定上将李的任职和工作分工表述为“1994年起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当向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时,这位领导提出了自己“分管消防工作时间不长”。经了解,这个领导在1994年分管消防工作后,于19981月至20007月间,曾经作过分工调整不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直到20007月后,才又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并于1031日担任了当地的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此案属于责任追究案件,搞清楚当事人的职责分工十分重要。长期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和事故发生前才分管这项工作在责任追究上是有很大区别的。经事后了解,调查人员在此案的调查中,巳了解到李所反映的这一情况,但他们对这个情况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也未问审理部门说明。类似上述被调查人基本情况末搞清楚的问题,近年来发生的比较多。如,对没有党内职务的被调查人提出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将被调查人的任职时间、职务名称搞错;还有的漏掉被调查人所担任的重要职务,个别案件甚至到审理阶段后很长时间还提供不出完整的被调查人基本情况。实际上,查清和完整移送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被调查人的职务、任职时间、分管工作起止时间、亲属状况、法定职责的依据、入党时间、民族、工作经历等。

如:20141月甘肃省纪委对西和、古浪、广河县套取挪用扶贫资金等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中,20134月至5月,审计署对我省西和县、古浪县和广河县2010年至2012年财政扶贫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发现3县均存在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问题,共查出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资金4654.26万元。具体情况是:

    1、陇南市西和县套取挪用扶贫资金等问题。经查,2010年至2012年,西和县姜席镇原党委书记符海斌采取重复报销的手段贪污公款19.79万元,并与原镇长吕宇飞共同套取、贪污私分扶贫资金26.52万元,挪用困难群众救助金106.469万元;苏合乡原党委书记张晓勇、原乡长牛力套取灾后重建补助款88.8万元;石堡乡原乡长王育斌涉嫌受贿2.039万元;长道镇骗取扶贫项目资金20万元,挪用计生罚款等资金设立“小金库”,共计45.2954万元;成县职业中专编造 “两后生”虚假资料套取补助金30万元。此外,该县还存在互助金借款逾期未收回、未按规定将项目款拨付至实施单位、违规购置车辆等问题。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西和县委、县政府对各乡镇公款私存问题进行了全面调查,共查出公款私存资金3199.87万元。陇南市纪委监察局对9名责任人进行了处理,给予符海斌、吕宇飞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予张晓勇留党察看一年、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牛力、王育斌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给予长道镇原党委书记马育龙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长道镇原镇长尹旭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给予成县职业中专校长张勇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成县职业中专招生就业科副科长张来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西和县对涉及公款私存问题的65名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1人,免职2人,通报批评9人,诫勉谈话24人。

    2、武威市古浪县套取挪用扶贫资金等问题。经查,2010年至2012年,武威市古浪县扶贫办、县科技局等5个部门和大靖镇等12个乡镇挪用财政扶贫科技培训项目资金129.2769万元,用于支付办公、车辆购置、接待等费用;大靖镇套取扶贫项目资金23万元用于支付其他项目建设费用。账外运行301.3658万元(从征地补偿款中套取195.3648万元,并向个人及惠丰公司借款106万元),并从中白条支出128.6875万元;黄羊川镇挪用扶贫项目补助资金20万元;县扶贫办原主任贾虎奎涉嫌受贿2万元;县科技局原局长张树义从套取的财政扶贫科技培训项目资金中虚报餐饮费1万元,涉嫌贪污;县科技局将49.25万元不合理开支票据销毁;县扶贫办原会计魏永进挪用公款69万元,公款私存70.94万元;黄羊川镇原出纳蒲俊林挪用公款85.98万元,公款私存127.628万元。此外,该县还存在擅自扩大扶贫资金投放对象、改变村民自筹搬迁资金用途、违规购置车辆等问题。对此,古浪县政府班子集体向武威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捡查。古浪县纪委监察局对47名责任人进行了处理,给予贾虎奎、张树义2人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给予魏永进、蒲俊林2人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给予县科技局会计兼出纳陈联平留党察看一年、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给予大靖镇原镇长张全祥等2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民权乡政府出纳张钊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大靖镇出纳王泽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给予大靖镇镇长潘永和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黄羊川镇镇长朱培龙等4人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干城乡出纳秦有玉等3人行政警告处分;对大靖镇原镇长车兆军等17人进行诫勉谈话;对横梁乡政府出纳朱刚等8人进行批评教育;将涉嫌犯罪的贾虎奎等4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新堡乡原乡长石永山等5人因其他问题己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待查结后并案处理。

    3、临夏州广河县骗取挪用套取扶贫资金等问题。经初核,2010年至2012年,临夏州广河县大坪渠节水改建工程骗取财政资金214.75万元;八家大沟电力提灌和陈家电力提灌工程骗取财政发展资金38万元;广河县挪用扶贫资金74.77万元,出借扶贫资金54.57万元,挤占发展资金53.2万元;县直有关部门使用虚假发票套取扶贫资金39.88万元、虚报培训人员套取扶贫资金28.35万元,违规支出扶贫资金20.68万元,另有1575.78万元扶贫资金长期闲置。此外,该县还存在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超范围发放互助金贷款、个体户使用虚假发票报帐等问题。

    从这次通报的案例看,3县在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上普遍存在套取骗取、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反映出有的地方政府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工作重视不够;主责部门制度执行不严、监管不到位,对存在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制观念淡薄、责任缺失、失职读职,甚至顶风作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问题导向意识,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职责,加大案件查办和责任追究力度,确保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安全有效。

又如:另外,今年,按照省政府要求,省政府督查室对扶贫和灾后重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实地督查。省监察厅对三起扶贫和灾后重建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责任追究。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1、扶贫项目不严格执行招标程序问题

《督查专报》第6期反映,“2013年夏河县8个整村推进项目中的太阳能项目共计144万元,县扶贫办直接与企业签订订购协议,未进行公开招标”。经查情况属实。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单项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都要采取公开招投标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夏河县扶贫办主任梁学刚作为全县整村推进太阳能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应当公开招标集中采购的项目,采取自行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单位,负有直接责任,夏河县纪委、监察局对梁学刚进行了通报批评;夏河县副县长孙一军分管扶贫工作,对整村推进太阳能项目自行采购问题没有及时予以纠正,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甘南州纪委、监察局对孙一军进行了诫勉谈话。

2、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问题

《督查专报》第6期反映,“临夏州和政县存在个别整村项目未实施,资金已报账的情况”,经查发现和政县存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问题。和政县常务副县长王志录,对全县整村推进项目资金违规调整等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临夏州纪委、监察局对其进行了通报批评;和政县扶贫办原主任张永清,和政县农发办主任(原县扶贫办副主任)崔兴业、和政县移民办副主任康佩对整村推进项目资金违规调整等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临夏州纪委、监察局决定对三人立案调查。

3、重复领取灾后住房重建资金问题

《督查专报》第7期反映,“个别村民重复享受住房重建补助政策。定西市岷县梅川镇红水村村民李XX2012年‘5.10’灾后重建户,当时已经领取了4万元补助资金,2013年‘7.22’地震后又被列为重建户继续享受4万元补助政策,不符合市、县关于重建户只能享受一次补助政策的规定”。经查情况属实。对此,定西市及岷县民政部门、梅川镇政府在灾后恢复重建户的信息档案制作、审核过程中,随意更改农户信息,审核把关不严,定西市纪委、监察局和岷县纪委、监察局分别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梅川镇政府限期整改,并追回违规领取的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岷县纪委、监察局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民政局副局长李康平,原梅川镇党委常务副书记、红水片区片长赵斌,原梅川镇党委副书记、“5.10”灾后恢复重建办主任包卫平,原民政站站长、镇重建办副主任宋新平分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原梅川镇红水村驻村干部龙爱军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红水村支部书记李爱江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原梅川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梁涛进行诫勉谈话。

以上三起问题,在省内其他地方都不同程度存在。中央巡视组《关于对甘肃省巡视情况的反馈意见》指出“对扶贫资金使用监管不到位,违纪违法问题多发,干部群众对此议论多,意见大”。省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中汲取教训,切实加强扶贫资金和灾后重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党的各项惠农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证据确凿

证据确凿,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认定。只有证据确实、充分,才能认定被调查人员或被审查人员是否犯有错误,犯有什么性质的错误,错误的严重程度等等。如果证据不足甚至没有证据,错误事实就无从认定。审查证据应注意的问题:一是审查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二是审查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三是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四是审查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要注意分析证据的内容或形式在当时当地的具体条件下是否可能出现,证据内容前后是否一致;分析同案人交待之间、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之间、不同证人的证言之间、受审查人交待与受害人陈述之间有无矛盾;证据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之间有无矛盾。所以调查取证时一定要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取证,有些也表现在仅重视主观动机,轻视和忽视客观表现。有一个案子较为典型:一名基层的党员干部,一天因为一些琐事比较心烦,晚间就到了城郊结合部一个比较偏僻地方的酒吧喝酒,那里有一些陪酒的小姐,正碰上公安机关检查,发现他和一个小姐坐在一个单间里,就两个人,单间是密封的。就把他带到派出所审查,认为他是嫖娼。这个干部极力辩解,小姐也不承认,但最终公安机关还是以嫖娼予以认定。后来,情况反映到当地纪检监察机关,经过调查,纪检监察机关认为,虽然本案中嫖娼的事实难以认定,但这个干部在那么晚的时候,去了这么一个偏僻的有陪酒小姐的地方,其主观上的动机不纯,最终仍给了这个干部一个处分,定性为这名干部犯有“在不合适的时间去了不合适的地方”的错误。这就是一种比较典型地强调主观动机,不强调客观表现。实际上,这个问题采取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等其他方式也许更合适,而不一定要从纪律处分的角度处理。                                                                     

()定性准确

  定性准确,是指对违纪的案件根据党和围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政纪处分条规准确地认定案件性质。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关键。定性是办案人员对案件中具体违纪行为的本质属性或主要特征进行高度概括和归纳的过程,是判断是与非,正确与错误界限的过程,对案件的正确处理起着关键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做到定性准确:一是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是靠党章、准则和党政纪条规;三是靠国家的法律、法规;四是社会主义道德标准。违纪构成要件主要分为违纪客体、违纪客观方面、违纪主体和违纪主观方面。违纪客体是指党内法规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保护而为违纪行为所侵害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违纪客观方面是指违纪人员所实施的危害党、危害社会的行为特征,在有些错误中还包括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说明违纪行为是在什么条件下,通过什么行为使客体受到侵害的。违纪主体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违纪主观方面是指违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党和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党和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基本案情:柯某某,女,中共党员。20066月任某县发改局局长,20088月任共青团某市委副书记 (副处级,试用期一年)20096月被市纪委立案调查并“两规”,20096月被免去团市委副书记职务 (提前解除试用期)

    经查,柯某某在任某县发改局局长期间,采取直接在项目专户上提现或由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返回现金的方式,截留国家专项资金412万元,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进行列支,并将部分资金存人以该县发改局工作人员李某、刘某、王某等姓名开设的个人银行账户中。所截留的资金主要用于单位行政费用开支、节日慰问、餐饮娱乐、公费旅游、购买礼品、发放职工福利、购买交通工具及个人手机等。所截留的专项资金在柯某某离任时已全部支出,造成国家专项资金严重流失。

    这个案子看表面文字,柯某某的行为构成了三种违纪行为。一是其实施截留国家专项资金、设置账外账、私设 "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补贴、公款私存等行为,严重违反了财经纪律,构成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二是滥用职权违反国家规定截留国家专项资金,造成国家专项资金严重流失,构成滥用职权行为;三是将其截留的大量资金用于单位行政费用开支、节日慰问、餐饮娱乐、公费旅游、购买礼品、发放职工福利、购买交通工具及个人手机等,构成挥霍浪费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柯某某的三种违纪行为应合并处理。其实,对柯某某的违纪行为应以滥用职权行为定性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1、柯某某的数个违纪行为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不宜进行合并处理。在纪律处分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违纪人基于某一违纪目的,其违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违反其他纪律规定的问题。这种情况类似于刑法理论中的牵连犯,在纪律处分上处分上我们可将其称为牵连行为。2、对柯某某的行为应以滥用职权行为定性。本案看似很复杂,因为柯某某的几个行为分别违反了不同的纪律处分条款,但仔细分析后并不难发现,柯某某的几个违纪行为都是因柯某某滥用职权引起的,而数个违纪行为的结果是导致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综合分析柯某某的违纪手段与危害结果,我们认为,对柯某某的行为,在数种违纪行为性质的选择中,以滥用职权行为定性最能反映其本质特点。故以其构成滥用职权行为定性追究其纪律责任是最恰当的。另外,对柯某某的处分权限问题,根据200279日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39条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拨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地 ()、司 ()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柯某某担任团市委的副书记,在试任期间属市委管理的副处级领导干部,应由市纪委立案调查。在查明违纪违法事实后,柯某某被提前解除试用期后,其职级应恢复到试任前职级,即正科级干部,对其的处分可由团市委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鉴于在该案的具体办理过程中,案件是由市纪委立案询查,对其处分可作为特殊案件,由市纪委按原立案批准程序对柯某某作出处理。再举几个案例进行说明:

[基本案情]案例1.某镇副镇长兼村党支部书记,利用管理村集体资产的职务便利,侵吞村集体资产100万元。

案例2.某街道办事处主任兼某居委会党委书记,利用管理集体资产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计5万元。

案例3.某村委会主任在任职期间,累计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计15万元。其中,在协助镇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收受10万元;在从事村集体事务管理过程中收受5万元。

案例4.某村会计在受县民政部门委托经手发放救济款的过程中,截留克扣4000元。

[分析意见] 在现阶段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国家工作人员认定标准适用的困惑,同样一个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贪污、受贿,还是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往往引起案件定性过程中的争议。纪检监察机关在讨论案件定性的过程中,上述四个案件均有激烈的争议。其焦点集中在对国家工作人员认定标准的适用上,或者说是对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把握上。有两种认识:

[错误观点]一是唯身份论者,根据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就断然认定其行为的性质。比如将案例1定性为贪污;将案例2定性为受贿;将案例315万元都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将案例4定性为非法占有。持有这种主张的是以身份来论证公务,认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所从事的就是公务。二是广义公务论者,持有这种主张者,把刑法意义上的“从事公务”的外延作扩大的理解,将管理国家公共事务和管理村委会、居委会集体事务的情形混为一谈,不加区分,认为即便是管理集体事务也应当视为从事公务,判断案件性质的眼光只盯在行为人是否从事公务上。于是,就将案例3中行为人协助镇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情形放大,将管理村集体事务等同于“公务”,主张通统以受贿定性,忽视了行为人在从事村集体事务管理过程中收受5万元,应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情况。

[正确观点] 即以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认定的标准,在认定案件性质的具体实务中,适用“看身份,不唯身份,重在考量是否从事公务”的双重标准。

因此,案例1中行为人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其利用的却是村党支部书记管理村集体事务的权力,侵吞的是村集体资产,应当以职务侵占定性(本案经二审法院审理,撤销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同理,案例2中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定性。案例3中行为人在协助镇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收受10万元,应当以受贿定性;在从事村集体事务管理过程中收受5万元,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定性。案例4中的村会计虽然是农民身份,但其符合受县民政部门委托经手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从这一点上看是从事公务,救济款在没有发放到救济户手里之前仍然是公款,其行为应定性为贪污。

上述四个案例足以说明这一点。标准的国家工作人员侵吞财产构成的不是贪污而是职务侵占;地道的农民截留救济款构成的不是非法占有而是贪污;同一个人同样的收受财物却有两种不同的性质。因此,在认定案件性质的具体实务中,把行为人的身份作为定性的唯一标准,机械简单地用构成要件生搬硬套,顾其一点,不及其余,是容易走入误区的。

在认定具体行为性质时,适用“看身份,不唯身份,重在考量是否从事公务”的双重标准,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准确定性、恰当处理。

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七种情形”,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②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③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④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⑤代征、代缴税款;⑥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均“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又如:

陈某某,中共党员,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经查,陈某某任职期间,2005年至2009年,村民龚某、李某、谭某、纪某等四人为计划外生育第二胎,请求陈某某在计划生育方面予以照顾,多次送给陈某某现金及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1.3万元,被陈某某个人使用。陈某某于2007年春节、2008年中秋节,两次收受村民庄某某为感谢陈让其承包经营村内沙塘所送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7000元。200511月村民许某因超生,陈某某到其家中向许某索要社会抚养费现金8000元,未予上交,占为己有。200911月案发。

点评分析:1、陈某某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协助乡政府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中,收受龚某、李某等四人所送财物价值人民币1.3万元,构成受贿违纪行为,而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2、陈某某占有的8000元是公款,自许某将8000元交到陈某某手中的一刻起,8000元就是许某上交的社会扶养费,已经由许某个人款物转化为公款。从200511月起一直占为己有,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3、陈某某在利用负责该村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在从事村内沙塘承包这一集体事务中,收受7000元购物卡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受贿违纪行为,而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定性。

案例:周某系某县公安局民警,2002年5月与女青年席某结婚。同年10月,因席某要回娘家,周某在单位值班,家中无人看房,两人便请女青年李某帮看房子。看房期间,周某和李某发生了第一次两性关系,后二人又数次发生性关系,并致李某怀孕,为此,李某做了人流手术。2003年初,席某又回娘家,仍请李某帮看房子,周李二人在此期间继续发生性关系,致李某第二次怀孕,并于2003年10月在医院产下一名女婴。为方便照顾小孩,周某在外为李某租房。小孩出生后,周、李又多次发生两性关系,致李某第三次怀孕。2004年6月,周某将李某送到镇计生服务站做了人流手术。

孩子生下来之后,李家多次找周某解决此事,经协商,双方在2004年6月20日达成一致意见,由周某付给李某l万元补偿费,并由周某将孩子抱回家抚养。2004年8月,某镇政府和县公安局接到群众反映,对此事展开调查,2004年8月26日,县计生局对周某与李某非婚生育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向周某下发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通知。

点评分析:这个案子有几种意见:第一种认为应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定性;第二种认为应按通奸定性;第三种认为应按重婚定性;第四种认为应按包养情妇行为定性。正确的认定为对本案中周某的行为应按结果加重的原则,以通奸行为定性一,其非婚生育后果可作为一个从重或加重量纪的情节,不宜单独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定性处理。理由是:周某身为国家公务员,在有配偶的情况下,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自愿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造成非婚生育一女的后果,符合通奸行为的构成要件。2、周某在客观上实施一个行为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该行为本身并未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只是行为不端的结果 (生育一孩)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因此不宜按想象竞合原则处理。虽然周某符合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主体、客体要件特征,但在主观方面,周某明知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有伤社会风化,而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与他人通奸的故意很明显。而女方生育小孩前,周某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如人流等,因此违反计生政策的主观故意不明显。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也不宜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定性。

张某,男,中共党员,某市司法机关干部,已婚。王某,女,某市某歌厅服务员,未婚。

2002年11月,张某与王某在歌厅相识并逐渐熟悉。2003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王某主动和张某在酒店客房里发生第一次性关系。此后至2006年9月,张某一直与王某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并根据王某要求为其租房居住并承担每月800元至1000元的全部房租。此外,张某还每月给王某200元至500元零用钱。

2005年8月,王某怀孕,并不顾张某反对于次年5月生育一子。张某为其支付生育医疗费用9000元,并为孩子取名王某某 (随母姓)。2006年l0月,王某与张某协商分手。此后至2008年6月,王某先后向张某索要王某某年满18周岁前的抚养费20万元、价值200余万元的房屋一套、轿车一辆以及王某某每月的生活费5000元,张某均表示同意并满足了王某的要求。为此,张某将其与王某的关系及生有一子的情况告知其弟及其子,并让其弟出资支付王某购房款200余万元和王某某2007年8月至2009年4月的生活费10万余元;让其子为王某购买了一台价值43万元的奥迪轿车,并承担油费等费用。

点评分析:纪检监察机关在对本案的定性上,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以经济交换为条件,长期与王某保持稳定、密切的不正当两性关系,构成包养情妇。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通奸,理由是:租房期间王某有一定的收入,可以自己养活自己,无需包养;张某反对王某生孩子,孩子出生后,张某的支出全是王某索要的,主要是给孩子的,张某没有包养的主观故意;2007年后两人没有发生性关系,不符合包养情妇的构成要件。

我们认为,张其的行为应以包养情妇定性处理为宜。理由如下:张某的行为符合包养情妇违纪行为的特征,中央纪委法规室在《对湖南省纪委关于某某包养情妇错误请示函的答复》(中纪法函〔2000〕3号)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包养情妇是指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公德,在一定时期内以为女方提供足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日常生活费用为必要条件,与女方保持较稳定、较秘密的不正当两性关系。其基本特征是:(1)在一定时期内,为女方提供足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日常生活费用。(2 )  向女方提供足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日常生活费用,是双方维持不正当两性关系的必要条件。(3)男女双方在一定时期内保持较稳定的、较秘密的不正当两性关系。也就是说,构成包养情妇须满足上述三个特征。本案中满足上述三个特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 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包养情人的;(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规定:第五项包养情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现在举一个案例作一说明,进一步掌握关于县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范围、县国土资源局以及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是否属于的监察对象,某一案件案发后,责任人被免职是否还能给予行政撤职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对上述问题存在异议。

()处理恰当

    处理恰当,是根据违纪事实和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给予违纪人员恰当的处理。处理恰当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二是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的错误,应当给予轻重相近的处理;三是数个违纪错误而合并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做到处理恰当:一要符合党纪政纪案件的处理标准。二要综合分析违纪案件的各种情况,给予正确的处理。首先要看错误性质;其次看违纪金额;再次看侵害的后果,再其次看行为人的目的与动机,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的目的和动机,也可以体现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后看侵害对象。违纪行为所侵犯的对象,在一般情况下,可以说明该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三要正确运用纪律处分条例几项特殊的规定。一是正确运用“从轻”、“从重”和“减轻”、“加重”。“从轻”,是指在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受处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从重”,是指在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受处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减轻”,是指在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受处分的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加重”,是指在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受处分的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二是正确运用“合并处理”与“比照处理”的原则。“合并处理”,是指受审查人犯有两种以上 (含两种)应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错误,经过审理,对其所犯的各个错误,分别确定处分之后,依照条规、法规,综合考虑各种情况,按所犯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处分。“比照处理”,是指受审查人犯有党纪政纪条规中没有规定的错误时,应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应当向省 ()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报中央纪委批准;其他案件由省()级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三是正确区分“免予处分”与“不予处分”。免予处分,是指违犯纪律应该给予轻处分的行为,但是因为具备免于处分条件,受审查人可以免予处分。免予处分要有免予处分的书面审查结论,应按轻处分的批准权限报批,并要归人干部档案。不予处分,是指没有错误不应给予处分,或者虽有错误,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应给予处分的行为。四是准确处理共同违纪人员的主从责任。二人以上 (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条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下面来看王明忠等人见死不救案。

    基本案情:

20011031,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市委委员、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王明忠带领该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检查验收组到中宁县检查工作。检查组一行35人,分乘8辆小轿车。当检查组第二辆车行至中宁县新堡乡七星渠黄湾桥时,新堡中学初一学生王萍 (女,12)因受来车影响,下自行车时连人带车掉入水渠中。当时坐在这辆车上的中宁县畜牧局副局长董某某等四人看见王萍在水面上挣扎,未下水救人。当王明忠乘坐的第三辆车到达出事地点时,尚看见王萍在距桥3040米的下游渠水中翻滚露出水面。此时,王明忠沿渠边跑边喊:“会水的赶快下去救人。”并对渠对面堤上的一个农民喊:“赶快下去救人,给你500元钱。”这个农民没有下水。赶到现场的检查组成员也无一人下水救人。王萍溺水死亡。

处理结果:2001126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批准,宁夏区纪委依据 《处分条例 》有关规定,给予王明忠撤销吴忠市市委委员、市政府党组成员职务处分。1214日,吴忠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撤销王明忠吴忠市副市长职务,董某某等其他四名涉案人员也受到了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王明忠一案经媒体曝光后,社会反应极其强烈。宁夏区有关部门在较短的时间内对这起突发性事件作出恰当处理,收到了较好的会效果。处理此类案件,首先要有大局观念,要在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考虑案件的处理问题。王明忠等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人民生命受到威胁时,不是挺身而出、舍己救人,而是顾虑重重,能救而不救,王明忠的行为损坏了党员干部的形象,影响了当地的党群关系、干群,教训十分沉痛,必须严肃处理。

 同时处理此类案件,要善于运用纪律武器,做到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这是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受到威胁时没有任何救助措施的“不作为”行为,是严重和失职渎职行为。处理此类案件,还要注意时间效应,要及时迅速。宁夏区纪委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对王明忠等人做出的处理,对整个事件的处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案情简介]何某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4年3月被某乡政府任命为该乡国土资源所所长。2007年6月,在该所管辖范围发生了一起非法煤矿顶板垮塌事故。事故造成包括该煤矿主马某某在内的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0万元。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乡政府免去何某某的国土资源所所长职务。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该乡国土资源所作为全乡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巡查间隔时间过长,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不到位,特别是未能及时发现该非法煤矿违法开采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该所所长何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案件分析]我们认为,对何某某应按监察对象追究其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1、何某某被免职前属于监察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监察机关是我国四级监察机关中的基层监察机关,其管辖的范围与其他三级监察机关有所不同,除了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外,还包括下属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和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具体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县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县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这部分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依法任命的人员,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以委任、派遣、聘任等形式批准从事公务的人员。(三)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四)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乡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由乡级人民政府依法直接任命以及以委任、派遣、聘任、指定、审核同意等形式批准从事公务的人员。(五)县级人民政府直属的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本案中,何某某的身份虽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但是乡政府任命的该乡国土资源所所长,属于乡政府任命的该乡国土资源所所长,属于乡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应属于监察对象。应该注意的是,现在县级国土资源局实行上级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地方协助管理的双重管理体制(人事管理在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工资由县财政发,党关系即党总支也在地方管辖),大家存在疑问,县国土资源局以及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县监察局的监察对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明确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5年10月11日《关于省级以下国土资源部门正职领导人的任免的法律询问答复意见》亦明确指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局长的法律任命手续,应当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故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干部管理权限虽进行了调整,但并不改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属于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的法律地位,亦不改变同级人民政府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正职领导人员的处分权限。根据《行政监察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实施监察。据此,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属于同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上述人员违纪的,可以由同级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这;其中。给予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职领导人员行政处分的,需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同时,考虑到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为稳妥起见,在给予上述人员行政处分前,可征求其主管部门的意见。

2、免职不影响对责任人的追究。在实践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在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后,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应当给予处分,但在处分决定作出之前,违法违纪行为人可能已经依法被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发生先行被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的原因,有时是任免机关认为其已不适合担任现行领导职务,有时是任免机关为了使违法违纪行为人逃脱责任,还有时是由于职务升降、身体状况、离职学习等到原因被有关机关免职,或者是自己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对上述应当给予处分但违法违纪行为人已经依法被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的情况,是否还应给予处分,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处理起来十分困难,各地的做法也不统一,特别是在给予撤职处分时,有些处分决定机关认为此种情况属无职可撤,因此直接降低违法违纪行为人的职级待遇;有些处分决定机关则给予违法违纪行为人降级处分;还有的处分决定机关则仍给予撤职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例如,某局长被免职后,发现其有应给予撤职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则应给予撤职处分,而不能只降低或者撤销其所享受的职级待遇,也不能给一个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对违反党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严格依据条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从立法的层面上讲,就是案件调查处理必须有党政纪条规明确规定的程序,即法定的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办事。因为程序合法是我们判断实体性公正最外在、最直接的依据。程序合法,从实质上最大限度地确保了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实际工作中做到程序合法:一是程序必须是有序的连续的和不可逆的。程序必须互相衔接并保持一定的次序,程序一旦启动,就要环环相扣,层层推进,依法定的次序进行下去,不能任意停止或超越。就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程序来讲,信访举报、初查、立案、调查、审理、处理、执行等环节都要依法定的程序展开,如果立案手续在处理阶段才补办,手续上是完整的,但没有立案就采取立案后才能采取的措施,显然是违法的。    一般来讲,除个别紧急情况外,案件调查、审理、处理等项工作必须经过立案后才能顺序展开。从一般意义上来讲,如果不立案,就不能进行下一步的调查处理 (除非有特殊情况,并报经批准)。没有经过立案,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就不能行使以下几种权力:一是经县级以上纪检机关的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涉案相关物品的权力;二是存款查核权,没有立案的案件,是无法到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查核的;三是对存款暂停支付权;四是不能对被调查人实施"两规"措施。未经立案而直接运用这些权力,于法无据,就不是依法办案。当前,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中,未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及未办理立案手续就采取只有立案后才能使用的调查手段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从程序合法的角度讲,这个问题应当引起重视并切实纠正。凡已立案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案件必须要经过审理、查审分开、以及由案件审理部门向纪委常委会议汇报等基本工作制度,杜绝“未审即定”、“先定后审”、“以会代审”等问题的发生。二是程序必须是法定的、稳定的和确定的。程序法定的概念是指程序必须由法律条规加以规定。即使某些创新也应在不违背现有条规的前提下逆行,这是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三是程序必须是及时的。每个程序的提起、展开和终结要在法定的时限内进行。对纪检监察机关的查办案件工作来讲,既应保障各个工作环节必要的工作时间,也要避免在案件的调查或审理阶段随意延长时间,更不应将案件随意搁置、随意中止。

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例:某建设局党委书记、副局长赵某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受贿案。

1999年至2009,赵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47万余元。其中,在担任溧阳市社渚镇镇长、党委书记期间,通过指使他人将应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以镇党委会决定代替公开招标投标等手段,帮助个体工程老板虞某承揽镇计生大楼土建等工程,收受虞某贿赂折合人民币13万余元。赵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08月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手续完备

    手续完备,是指对违反党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按照违纪案件程序性法规所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手续完备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程序是由《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等程序性条规加以明确的;二是在办理违纪案件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在实际工作中做到手续完备: 一要审查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齐全。违纪案件在调查过程中都要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查、立案、调查、错误事实材料和本人见面形成调查报告、移送审理等程序。案件在检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完备,主要体现在移送的材料是否齐全。审理案件就要通过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来审查案件在调查过程中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如审查错误事实材料是否和本人见面,要看移送的材料中是否有错误事实材料,错误事实材料上是否有本人签署的意见,如果没有本人签署的意见,要有办案人员的说明。二要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经过受理、审核案卷材料、集体审议、和受审查人谈话等程序,有的还要进行补充调查。违反政纪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作出撤职以下的处分决定。对由人大选举或任命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对其的撤职处分只能提出监察建议。在审理申诉案件的程序上,对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或批准处分的纪委进行复议、复查,受处分人对复议、复查决定不服的,由批准复议、复查决定的纪委将本人申诉、复议、复查决定及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纪委审查决定。对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实行复审、复核终结制,即由作出监察决定的监察机关复审,申诉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由作出复审决定的上一级监察机关进行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是最终决定等等。

第四部分:党纪政纪处分的批准权限的范围

党纪政纪处分的批准权限,由于中央、省、市的与我们实际工作联系不大,这里,我们仅说说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所涉及的党纪政纪处分的批准权限。

一、党纪处分批准权限范围

根据甘肃省纪委《关于违犯党纪的党员处分批准权限的若干规定》,对县(市、区)直单位、乡(镇、街道)的正副科级党员干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县(市、区)纪委批准,报县(市、区)委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由县(市、区)委批准,其中正科级党员干部报市纪委备案;对一般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由县级党委、纪委批准;给予其他党纪处分,由基层党委批准。

党的基层委员会负责批准属于基层党委管理的一般党员及党员干部的纪律处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党纪案件处理和审批的普通程序:(一)案件调查终结移送本级纪委审理部门预审后,由支委会根据调查组认定的错误事实,写出处分决定(讨论稿),也可由审理部门代拟。(二)召开支部大会。除特殊情况外,应通知本人到会。(三)在支部大会讨论(党支部在讨论处分决定时,如无特殊情况,应通知本人出席会议,允许其在会上为自己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但必须实事求是,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党纪处分,须有该党支部半数以上的党员参加,并经超过半数以上的党员表决同意,作出的决定方能有效。),做好会议记。支部大会记录要整理一份装入案卷。(四)逐级上报请示审批(所在基层委员会批准)。(根据有关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对于个别基层党支部由于农民党员外出务工等原因,致使没有条件召开支部大会,不能按规定形成支部大会决议的,应视为特殊情况,由县级党委或纪委直接作出处分决定。但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如果涉及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可以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其特殊情况是:1、工作的秘密程度较高,或违纪问题涉及的秘密程度较高,不宜由基层党组织讨论的;2、所在的基层党组织瘫痪,或该基层党组织领导人同违纪问题有直接牵连的;3、所在的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4、原来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被撤销或合并,无法由原基层党组织和新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的;5、跨地区、跨单位的集团性违纪案件中确实需要由这些地区、单位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一并作出处理的;6、遇到各种紧急情况,需要迅速作出处理的;7、其他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8、由于党员外出较多,无法召开支部大会的。

在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违纪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或监察对象中,有些人可能具有多重身份,比如有些是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些担任了人大代表职务或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中担任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职务,有些是政府组成人员,有些参加了政协组织,有些是法官,有些是检察官,有些是党的机关工作者,等等。凡是由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涉及到上述这七类人员的案件,需要建议有关单位、部门或组织给予相应处理的 (具体是指:对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系统违纪党员的处理,对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党纪处分,以及对政府组成人员、党的机关工作者的行政处分),统称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 "七类案件",也可简称为 “七类案件”。 “七类案件”涉及的党员干部处理比较复杂,在《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七类案件”办理程序及其文书式样》中专门做详细的说明。

二、政纪处分批准权限范围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政监察对象,有权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监察决定。监察机关对被监察人员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人员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监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职务,或者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免去职务或者撤销职务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

2、对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监察决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监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

3、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任命的人员,拟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监察决定。

根据上面所讲的内容,应当指出的是:在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等工作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都属于公务员,但其中只有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是行政监察对象。实践中,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无论是人民政府任命还是党的组织部门任命,都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另外,中小学教师中由教育主管部门任命的人员,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有权实施监察;其他中小学教师则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如在纠风等工作中对其违规行为进行了核查,则应向被核查人所在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而不能直接给予其行政处分。

第五部分:案件审理工作应遵循哪些程序

案件审理程序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结束的案件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按照审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手续程序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理部门的意见,提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 (厅、局)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和执行监督的程序。案件审理程序主要包括受理程序、审核程序、审议程序、批准程序和执行程序。它是审理部门和专、兼职案件审理人员审理案件的规范和依据,是进行案件审理的基本准则;是保证办案质量,正确执行纪律的制度保证;是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民主权利的重要规则。

一、案件受理程序

案件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呈报或移送的违犯党政纪案件之后,对案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该案是否符合审理条件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规定,受理移送审理案件的条件如下:

    (一)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案件范围。

    (二)违纪案件己经调查终结。

    (三)被调查人的行为己经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

    (四)案件材料齐全并组装成卷。

    (五)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示同意移送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833号)明确规定:“案件检查部门要按照规定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卷,自分管领导批准移送审理之日起七日内全部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前段时间我和监察局张局长到市纪委参加了由省纪委审理室主任主持的在全省案件评查工作反馈会,在会上主要反馈了在陇西和临洮两县案卷上存在的问题,重申了查审分开、调查卷与审理卷分开,检查与审理各负责其案卷,责任明确,职责到人)

案件审理部门已经提前介人的案件,待案件达到移送审理条件时,案件检查部门仍要将案件移送案件审理部门,由案件审理部门履行正式受理程序。

1、党纪案件的受理范围

1)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需由本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

    2)本级纪委案件检查部门直接调查,并需由本级党委、纪委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

    3)需呈报上级纪委或党委审批的案件。

    4)下级纪委呈报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5)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查或复议的案件。

    6)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

    7)本级纪委负责同志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

8)党员受到刑事处罚后,斋由本级纪委案件审理部门直接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移送的需给予政纪处分的案件。)

2、政纪案件的受理范围

    1)本级监察机关的案件调查部门移送的案件。

    2)本级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呈报本级监察机关审批的案件。

    3)上级监察机关批办的或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交办的案件。

    4)行政监察对象受到刑事处罚后,需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直接追究政纪责任的案件。

    受理案件的材料要求:领导同意移交审理的批示和移送审理的请示、立案依据、调查报告及检查部门的意见、全部证据材料、与受审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受审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和检讨材料、调查组或承办检查部门对受审查人意见的说明、有关党组织的意见。下级报批的案件要有呈报的请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书的副本及侦察终结报告、判决书或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检查交待等材料。

    ()案件审核程序

案件的审核,是指承办人在确定移送或呈报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后,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将案件提交集体审议的工作程序。审核的内容:一是对错误事实的审核。了解受审查人员的基本情况;处分决定或调查报告认定受审查人员犯有什么错误;每条错误违反了什么规定,是否都能构成处分依据;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如发现事实不清,要提请或协同原报案单位补充查证清楚,要使所认定的错误事实符合客观实际。二是对证据的审核。审核证据是否是真实,是否和案件有联系,来源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能把案件事实证明清楚,所得出的结论是否是惟一的,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有了矛盾是否能得到合理的排除。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实,不能认定。证据充分、确实,即使受审查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三是对错误性质的审核。审核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违纪构成的要件。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公正有效,用语是否准确严谨。性质难以确定的,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四是对处理意见的审核。审核受审查人员是否应该给予处分,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情节,所给的处分是否恰当。如不恰当,要提出处理意见和依据。既不能滥施纪律,也不能姑息迁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株连无辜。五是对办案手续的审核。主要是审查调查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履行了规定的手续,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是否采用了非法手段等等。六是和受审查人谈话。案件审理部门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等环节进行全面审核后,在案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前,一般情况下,应派人与受审查人员谈话。特别是给予撤职以上重处分,本人意见大,案情复杂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必须派专人与受审查人谈话,核对事实,听取本人意见。七是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当案件牵涉到专业技术和具体业务政策规定,办案人员把握不准的时候,应向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和具体业务部门请教,征求他们的意见;涉及到任免权在主管业务部门,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的干部党、政纪处分问题,应征求双方的意见。八是中止审理,是指案件承办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有一些特殊情况,足以影响审理工作继续进行,将已经受理的案件暂停审理的行为。中止审理由承办人提出,经有关领导批准。

()案件审议程序

案件审议,又称集体审议,是指承办人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承办人的汇报,集体讨论,审核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部门意见的工作程序。

()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党的组织、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党政纪的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付诸实施的过程。

第六部分:鉴别证据和使用证据

     一、鉴别证据

    鉴别证据,是指通过审查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判断其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与案情有联系,确定其证明力的活动。

   (一)物证的鉴别方法

    物证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和可靠性,证明作用不易被人改变。但物证容易被人交换,用相似物替代。因此,在鉴别物证时,要着重查清是否收集了不是证据的物品,此物证是否伪造,有无栽赃陷害的情况。其方法是:出示物证让受审查人、证人等辨认,并防止指认;把物证与案件的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分析对照排除疑点;请专门机关鉴定确定其真伪;审查物证的来源,防止将伪造的物品或相似的物品代替原始物证。

(二)书证的鉴别方法

审查书证制作人在制作过程中,是否迫于外来压力的影响,制作人对书写的内容有无观察理解的错误。审查书证内容是否真实,是否经过伪造或者变造,是否有记忆上、认识上、书写上和打印方面的错误。审查书证是谁提供的,是在什么情况下提供的。

(三)证人证言的鉴别方法

证人证言具有形象、具体、关联性强的特性,是目前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证据。但是证人证言容易发生变化,而且由于主、客观多种因素的影响,容易出现夸大、缩小乃至虚假的证言,因此一定要注意鉴别证言的真伪和可信程使。其鉴别方法:一是查清证言是证人直接耳闻目睹还是传闻。两者相比前者比后者可信使高。二是鉴别证人提供证言时有无受到威胁、引诱、欺骗等外界影响。三是鉴别证人与案件的结果或与受审查人是否有利害关系;证人是否是证明这方面内容具有特殊专长的人;证人的政治思想品质、记忆力、表达能力、精神状态等是否正常。四是鉴别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内容是否能联系起来。

    (四)视听资料的鉴别方法

    视听资料的客观性和直观性都很强,且生动、形象、证明过程简单、说服力强,具有较强的可靠性与准确性。但视听资料容易被伪造、剪辑、纂改,用某种科技方法处理后能够改变视听资料的可靠性与准确性。比如,录像、录音磁带能够被删节与剪辑,声音也可以模拟。对视听资料应审查其原始制作者是谁,制作者是在何种情况下制作的,制作的技术装置是否完备,是否存在伪造、失真的情况,其次是将视听材料与其它证据进行对比,审查判断其间是否有矛盾。

    (五)受侵害人陈述的鉴别方法

    受侵害人陈述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多数受侵害人和案件事实有着直接的接触,因此,提供的情况生动、具体,可靠性强。但是也应当认识到,有的受侵害人出于对受审查人的愤恨,可能夸大某些违纪事实或情节,或者把自己的怀疑、推测也当成事实。也有的受侵害人由于存在某种顾虑,也会隐瞒自己受侵害的真实情况。因此,鉴别受侵害人陈述的真伪,应从受侵害人与受审查人的关系以及受侵害人的思想品质、受侵害人陈述的来源、受侵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合情合理、受侵害人陈述时的背景等综合分析。

    (六)受审查人陈述的鉴别方法

由于受审查人在案件中特殊地位,对其陈述必须采取特别慎重的态度,既不能轻易相信,也不要随意否定。因为受审查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是最清楚的,同时,他与案件的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对受审查人陈述应从其是否合理有无矛盾、陈述时的动机和背景、共同违纪案件中与同案受审查人的陈述是否相互矛盾、与案件其它证据有无矛盾等综合分析。

(七)鉴定结论的鉴别方法

鉴定结论是委托或者聘请鉴定人根据其专业知识而制作的,通常是正确的和科学的,因此一般是可信的。然而,因为鉴定问题具有复杂性,鉴定过程中又可能受到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所以,对鉴定结论必须进行鉴别。鉴别方法应从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真实可靠与充分、鉴定所用的设备和操作规程是否科学完善、鉴定人是否具备进行该项鉴定的专门知识及与案件是有利害关系和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鉴定结论本身推断是否合理等综分析。

(八)勘验、检查笔录的鉴别方法

勘验、检查笔录来自司法机关,是司法人员进行勘验、检查时所制作的记录。通常是正确、科学和可靠的。但是,有时也存在不正确、不科学的情况。因此,对其鉴别应从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其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笔录中记载的物证书证等与从现场收集到的物证书证是否一致等综合分析。

(九)现场笔录的鉴别方法

    审查现场检查及笔录制作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是否全面准确无漏记、记载的现场、物品等是否被破坏或者被伪造等综合分析。

    二、使用证据应遵循哪些规则

       (一)使用证据应遵循疑证不能定案规则。疑证是指未经查实,可能真实,也可能不真实的证据材料。用这种证据材料定案,有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对于疑证,应想办法解除疑问,如果经过努力仍不能解除疑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规则。在使用受审查人的陈述时,要在 “重证据, 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下慎重对待,要正确地处理本人交代和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只有受审查人的交代,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案;被审查人员拒不交代,其他证据确凿充分,仍可定案。

    (三)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的规则。证据之间不应存在矛盾,是指在关系到案件定性处理的情节上,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如果有矛盾,不能排除,就不能定案。

   (四) 证据充分,结论惟一的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充分性,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必须有两个以上 (含两个)言词证据证明,才能定案。

   (五) 正确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间接证明的方法,是指案件结论不是按照推理规则直接从论据推出来,而是通过间接的途径得到证明的方法。间接证明的方法常用在没有直接证据而仅靠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在纪检监察工作的实践中,通常是将直接证明的方法和间接证明的方法结合起来,共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用间接证据定案必须对间接证据进行鉴别,查证属实后才能使用;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间接证据之间以及它们与案件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

    本文主要从大的方面概括地介绍了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和要求,当然随着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和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修订,上述内容也会随之调整。就目前来说,如果能把这些任务和要求掌握了,至少说你已经进人了案件审理的门坎。错误和不妥之处请同志们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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